“鬼秤”、未明码标价!汕尾多家海鲜餐厅被处罚

2024-9-30 16:02| 发布者: swsmsw| 查看: 32731| 评论: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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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汕尾市城区某海鲜餐厅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4年5月1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汕尾市城区某海鲜餐厅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店内一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可以通过进入程序随意改变称重重量,执法人员依法扣押并送检。经查,当事人存在使用未按照规定申请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以及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等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涉案电子秤,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二、张某某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

2024年3月19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对汕尾市城区荣泰市场张某某摊位进行检查,发现该摊位一台用于海味产品贸易结算的电子秤铅封已拆除,涉案电子秤经市质计所检定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经检定不合格的电子秤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属于使用擅自改动、拆装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没收涉案电子秤,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三、汕尾市城区某餐厅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案

2024年4月7日,执法人员到汕尾市城区某餐厅进行检查,发现该餐厅销售的“果粒橙”、“可口可乐”、“雪碧”等饮料及“白切鸡”、“猪脚”等熟食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其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四、汕尾市城区某餐饮店侵犯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6月23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举报,经核实,该店存在海鲜实际称重与消费者点单的重量不一致、短尺少秤欺骗消费者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与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

五、汕尾市某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案

2024年7月8日,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前往汕尾市某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不在岗位,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改正,该公司拒不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的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来源:汕尾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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