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名镇干部齐聚海丰法院旁听庭审
12月1日上午,海丰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被告人黎某某贪污罪一案,县司法局组织各镇(场、经济开发区)、县直机关45名副科级以上干部旁听该庭审,零距离接受警示教育。 审 理 过 程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黎某某在任海丰县陶联村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在村委兼任文书负责烈属抚恤定补申报职务的便利,骗取抚恤定补金共计98193元,数额较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悔恨不已。法庭将择日宣判。 案件审理结束后,承办法官海丰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伟忠围绕案件详细讲解了贪污罪的入罪数额标准及量刑处罚的有关法律规定。庭审现场所带来的强烈冲击,让旁听的领导干部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威严,真切感受到了违法犯罪带来的惨痛教训,纷纷表示:不论职位大小,一定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不仅要时刻绷紧廉洁这根线,更要深刻认识到“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的道理,同时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要做一名忠诚、干净、担当的人民公仆。 虚报冒领烈士遗属抚恤金,不仅践踏了革命烈士遗属应该享有的尊严和权利,还严重玷污海陆丰革命老区拥军优属的光荣传统。身为革命老区的基层干部,更应该敬重革命烈士,更应该依法依规保障烈士遗属权益。海丰法院一直以来注重发挥庭审教育作用,接下来将以“法院开放日”、庭审直播等活动为载体,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达到“以案释法、以法析案、以案醒人、以案促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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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或受贿罪的数额起点是三万元。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也就是说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贪污罪入罪的起点是一万元。 那么,其他较重情节是指什么?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六种情形就是指其他较重情节。 第十九条 对贪污罪、受贿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应当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二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应当并处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对刑法规定并处罚金的其他贪污贿赂犯罪,应当在十万元以上犯罪数额二倍以下判处罚金。 因此,根据法律规定,构成贪污罪,一旦判刑,就应当并处罚金,罚金最少是十万元。就算仅贪污一万元,罚金也是十万元的起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予刑事处罚若干问题的意见》 对于具有 “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等特定款物”的情形,法院认为确有必要适用缓刑,应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因此本案不作出当庭宣判。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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