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将贩卖、运输毒品的罪犯姚文武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案件详情
2017年6月14日,姚文武携带毒资驾驶轿车搭载谢某(已判刑)从坦洲镇前往汕尾陆丰市,从他人处购得“冰毒”并藏于自己的轿车后备箱内。
次日2时许,姚文武驾驶其轿车返回坦洲镇,并电话指使同案人彭某(已判刑)到坦洲镇高速路口附近查看是否有警察查车。
当日6时许,公安机关在坦洲镇高速公路出口收费站处将姚文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轿车后备箱内查获“冰毒”66包,共计净重66005.2克。
公安人员随后在同一地点抓获谢某,当场从其乘坐的轿车内查获毒资13.2万元。
随后,警方在姚文武的租住屋内抓获彭某,并从该房内查获毒资145.775万元。
中山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姚文武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的规定,结伙贩卖、运输“冰毒”的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姚文武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系罪责突出的主犯,应依法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一审宣判后,姚文武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开庭审理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本案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核准姚文武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中国禁毒、中山日报、广东禁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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