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陆丰市人民法院分4批次开展危险驾驶案件集中宣判活动,对陆丰市公安机关在道路交通安全百日大整治行动中查获的醉酒驾驶违法行为进行集中宣判及统一收监执行。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刘某超等33人在醉酒状态下仍然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陆丰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分别判处刘某超等33名被告人一个月至三个月不等的拘役,并处罚金。
此次集中宣判,有力打击了危险驾驶犯罪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广大驾驶员及社会公众对酒后驾驶的危害性及醉驾入刑的理解与认识,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和犯罪行为起到了很好的震慑和教育作用。这也是陆丰法院切实发挥审判职能,着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深入推进平安陆丰建设的系列举措之一。
陆丰市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为加大对危险驾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社会公众对酒后驾驶社会危险性的认识,今年来,陆丰法院共审结醉酒型危险驾驶案件94件94人,其中42名被告人被判处实刑,实刑率44.68%。下一步,陆丰法院将持续保持打击危险驾驶犯罪力度,进一步遏制酒驾醉驾的高发态势,努力为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交通环境,为创建文明城市作出应有的贡献。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并于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成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3年12月18日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法官提醒】
广大群众驾车时一定要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危险驾驶行为给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巨大威胁。要对法律心存敬畏,树牢“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意识,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共同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来源:汕尾传媒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