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海城镇女子黎某,曾因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此次亦是难戒毒瘾,以贩养吸,贩毒共28.4克,被我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2017年1月27日,3月5日、10日、27日,被告人黎某为了以贩养吸,把向他人购买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通过其手机联系或购毒人员上门购买,在海丰县城东镇附近分别贩卖给吸毒人员陈某4次4小包,共重2.5克,得款人民币250元。同年3月28日,被告人黎某和吸毒人员陈某在海丰县城东镇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从黎某身上缴获毒品6小袋及1小瓶,共重25.9克。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重28.4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因其是累犯,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为达到有效打击、预防和减少毒品犯罪的目的,我院坚持加大打击毒品犯罪力度,对毒品再犯、零包贩毒露头就打,堵源头、断通道,依法运用刑罚手段严惩毒品犯罪,充分发挥我院的审判职能,保护群众的身心健康,维护社会长治久安。
来源:海丰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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