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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4日,海丰县消防救援大队在开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存在安排未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值班上岗的违法行为。
海丰消防救援大队立即责令该物业公司进行限期整改,并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对本次检查发现消防违法行为的物业单位进行罚款处理。这是新规实施后,海丰消防针对该类违法行为开具的全汕尾市第一张罚单。
下一步,海丰消防救援大队将加强向社会宣传《规定》,并针对辖区内高层建筑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等违规行为开展检查,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及个人,将进行严厉处罚,确保辖区消防安全形势平稳。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应急管理部发布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规定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新增了七项消防行政处罚。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落实值班制度、值班人员无证或证不符合要求的情形,将受到罚款处罚。
新增的七项消防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 (二)高层民用建筑设置的户外广告牌、外装饰妨碍防烟排烟、逃生和灭火救援,或者改变、破坏建筑立面防火结构的; (三)未设置外墙外保温材料提示性和警示性标识,或者未及时修复破损、开裂和脱落的外墙外保温系统的; (四)未按照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备相应条件的人员值班的; (五)未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 (六)因维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设施未进行公告、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来源:海丰新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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