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乡镇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海府函〔2021〕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粤发〔2019〕27号),进一步深化乡镇体制改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和《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汕府函〔2021〕43号)的有关规定,将部分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职权调整由镇人民政府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22日起,全县各镇以自身的名义行使《汕尾市县级行政执法职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调整的87项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二、相关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行使后,跨行政区域的案件和县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认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仍由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镇与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管辖权存在争议的,由县人民政府协调决定。县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配合,加强对镇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三、各镇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统一规范执法文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执法;各镇在开展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时,要全面上线应用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和行政执法监督网络平台,大力推行移动执法,实现执法程序网上流转、执法信息自动采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和执法情况网上查询。......................................................................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镇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汕尾市县级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事项目录(第一批) 海丰县人民政府 2021年4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