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胆粗!黎某波犯罪被抓,还敢在海丰看守所内结伙打伤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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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10: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依法严厉打击网络犯罪,为网络强国建设保驾护航,近日我院依法宣判3起利用网络信息犯罪案件,以开设赌场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林某柳等10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追缴犯罪所得共8万余元。

01

拒绝赌博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案例一

      2020年5月,被告人林某柳向广州某软件公司购买“汕尾麻将”赌博平台,之后设置赌博规则,并陆续招募被告人黄某和陈某等人作为代理,通过微信发放链接推广赌博平台,招揽他人参与赌博。参赌人员通过链接进入“汕尾麻将”赌博平台注册个人账户,通过被告人黄某和陈某等代理充值赌资进行赌博活动,赌博结束后可将赌资提现,被告人黄某抽取提成。至2020年8月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被告人林某柳共渔利37000元,被告人黄某共渔利约5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柳、黄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林某柳牟利人民币37000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林某柳、黄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判处被告人林某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并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共42000元,上缴国库,没收作案工具。

案例二
      2019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刘某实等六人伙同李某锋等三人(均另案处理)通过招揽不特定人加入手机微信群,利用手机软件赌博“暗宝”,微信群内制定群规,参赌人员在手机点击“房手”发布的软件链接进行赌博,赌博结束后该软件显示个人输赢分数的界面,由“财务”负责结算然后通过支付宝结算赌资,并从最大的赢家抽水10%的渔利支付给组织者。2019年12月至2020年4月份,以上人员共非法获利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4月,公安机关在海丰县和广州市白云区分别抓获被告人刘某实、黎某波、吴某盛、王某、王某毫、黄某明,同日被告人谭某达到海丰县公安局投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实等七人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2020年7月,黎某波在海丰县看守所在押期间结伙殴打同仓的唐某宝致其轻伤二级,构成故意伤害罪。故判处刘某实等六人有期徒刑九个月到十个月不等,判处黎某波有期徒刑二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作案工具手机13部、违法所得人民币2491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02

严打“跑分” 击碎洗钱产业链




案例三

        2020年4月份,被告人林某强在位于海丰的家中下载了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及非法洗钱提供支付宝二维码收款的软件“恭喜发财”APP,用其本人和亲戚朋友林某威等五人的身份证信息注册支付宝账户,并购买了企业号支付宝账户,注册挂靠在该APP软件,在该平台上进行 “跑分”。被告人林某强用这些绑定的支付宝账号在“恭喜发财”APP“跑分”收款后,转账至其本人名下的支付宝进行汇总,然后提现至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里,反复向该平台充值“跑分”后再提现,赚取佣金。2020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林某强利用支付宝账户在该平台“跑分”共收款250万余元,从中赚取佣金约1.5万元。2020年7月,被告人林某强经海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二中队传唤主动到案接受调查。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强无视国家法律,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网络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林某强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判决被告人林某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追缴被告人林某强的犯罪所得人民币1.5万元,上缴国库。


法官说法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世界实施的行为,同样要负法律责任,每个公民都应该依法规范网络行为,遵守网络公德,拒绝网络赌博。法官提醒,所谓躺着“跑分”赚钱就是洗钱,“跑分”过程中帮助洗钱最后涉案的第三方账户将被公安机关冻结,将直接影响个人征信,并受到法律惩处。网络赌博也有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个人信息进行洗钱的违法犯罪活动,世上没有免费的午餐,我院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为贪图利益,沦为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的工具。在互联网高速发展的今天,网络技术一旦用于违法犯罪,社会危害就成倍增加,我院也将持续关注网络电信诈骗案件,严厉惩处不法分子,拉紧手中安全“保护网”,为群众网络安全筑起安全“防火墙”,为促进海丰法治建设保驾护航。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5号)
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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